民法总则的监护制度是怎样的?
我不太清楚民法里的监护制度,比如什么样的人需要被监护,谁可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等,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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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里的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所谓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确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此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虽然现在《民法典》已施行,监护制度相关规定在《民法典》中延续)中都有明确体现,比如《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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