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关于恶意破坏行为规定在第几条?

我家里的东西被别人恶意破坏了,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有没有相关规定来维护我的权益,是在《民法典》的第几条呢?我想弄清楚,这样才能明确对方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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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意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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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并没有专门某一条直接用“恶意破坏行为”来表述,但涉及到恶意破坏他人财产等类似行为,可以通过多个法条来规制。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通俗来讲,如果有人故意去破坏别人的东西,主观上有过错(比如就是想搞破坏),并且造成了他人权益受损,像东西被弄坏了,那么破坏者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甲故意把乙的汽车玻璃砸坏,甲就需要对乙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也就是说,被破坏的东西值多少钱,一般按照破坏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数额。比如被砸坏的汽车玻璃,就按照当时市场上同款玻璃的价格来计算赔偿金额。 此外,如果恶意破坏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权益侵害,比如破坏行为导致他人精神受到损害,还可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恶意破坏了别人祖传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物品,导致物品所有者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那么所有者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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