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询问未成年人年龄有什么规定吗?
我在工作中有时候会遇到需要和未成年人打交道的情况,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询问未成年人年龄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具体规定,要是不小心询问方式不对会不会有什么问题,所以想知道这其中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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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询问未成年人年龄本身并没有专门针对询问行为的明确法条。但与未成年人年龄相关的规定较多,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在询问时把握好法律界限。 首先,民法典根据年龄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划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这意味着他们在很多涉及法律意义的事务上,不能独立作出有效的决定。比如一个六岁的孩子去买价值很高的玩具,这种购买行为是无效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一个十岁的孩子接受别人送的礼物,这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但如果他要去签订一份商业合同,这通常就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这在《民法典》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我们询问未成年人年龄时,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限制询问行为,但目的往往和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关。如果因为询问年龄而与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要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来确定行为的有效性。例如,商家在销售商品给未成年人时,询问年龄后发现是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就不能和孩子直接达成交易,而应该和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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