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如何规定的?
我发现有人未经我同意,把我的财物拿走并占为己有。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行为该怎么界定,也不知道我有哪些权利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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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这违背了财物所有者的意愿,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诸多规定。其中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财物被别人非法占有了,你有权要求对方把财物还给你,而且如果财物产生了一些额外收益,比如钱生的利息,这些收益也应该一并返还给你。不过,如果对方是善意占有,也就是他并不知道这个财物是无权占有的,在占有期间他为了维护这个财物花了一些必要的费用,你需要支付给他这些费用。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如果因为对方非法占有你的财物,导致财物有损坏或者其他损失,对方需要按照财物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来赔偿你的损失。 要是对方拒绝归还财物或者不愿意赔偿损失,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财物、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你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财物是你的,以及对方非法占有财物的事实。证据可以是购买凭证、合同、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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