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是如何规定的?
我不小心把别人的东西弄坏了,对方说是我故意的,要我赔偿很多钱。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这事儿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承担什么责任,赔偿有什么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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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去破坏、损毁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物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也就是说,当出现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情况时,责任人需要对被损坏财物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例如,损坏了一台手机,那就需要按照损坏时该型号手机在市场上的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就属于有过错的侵权行为,责任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财物损坏情况比较严重,还可能涉及到恢复原状这一责任承担方式,比如损坏了别人的家具,可能需要负责将家具修复到损坏前的状态。 此外,如果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的标准,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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