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人格混同有哪些规定?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感觉自己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好像有人格混同的情况。我不太清楚人格混同具体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民法典里关于人格混同有啥规定。想了解一下,这样能知道怎么应对这种情况,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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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格混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人格混同,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和其股东或者关联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了界限模糊,难以区分彼此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原本独立的主体好像失去了各自独立的‘人格’,就像变成了同一个人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格混同”这个词汇,但相关规定为判断和处理人格混同问题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其中,民事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是公司等法人主体保持独立人格的基础。如果出现人格混同,就可能违背这些基本原则。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格混同有更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在人格混同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负责的法律依据。比如,公司的资金随意和股东的个人资金混用,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账目,或者公司和股东之间业务不分,都可能被认定为人格混同。一旦被认定,股东就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为由逃避公司的债务。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是否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办公设备;人员方面,公司的管理人员、员工是否存在交叉任职、混同的情况;业务上,是否存在业务范围重合、交易不分等情形。这些因素相互关联,需要全面分析才能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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