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混同有哪些法条?
我在和一家公司合作时,感觉这家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有点分不清,好像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我想知道我国法律里关于公司人格混同有哪些具体法条,这样我就能清楚我的权益有没有受到侵害,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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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这意味着原本公司应该独立承担责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运营模式等,但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这些界限变得模糊。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涉及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就表现为公司人格混同。比如,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公司和股东共用一套财务账目,这就是财产混同的典型表现,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就要和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更容易出现和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因为只有一个股东,如果股东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分开的,那么就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是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来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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