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与约定财产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通俗来讲,就是夫妻结婚后一起赚的钱,或者因为投资等行为获得的收益,以及继承、受赠来的财产(有特殊约定的除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权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 其次是个人特有财产。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专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例如,在结婚前自己买的房子、车子,因为受伤获得的赔偿款,遗嘱明确只给自己的财产等,都属于个人特有财产,另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最后是约定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书面协议来约定财产的归属。只要这个约定是双方自愿的,内容合法,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