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欠钱不还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把钱借给别人,现在对方一直拖着不还,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于这种欠钱不还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能不能要求对方支付利息,走法律程序的话有什么流程,希望能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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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情况有不少相关规定。 首先是借款合同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就明确了借贷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借款人有到期还钱和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责任。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说,没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当借款人不还钱时,出借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还钱。要是对方逾期不还,就构成违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继续还钱,还能要求赔偿因为逾期还款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此外,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出借人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出借人要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三年内起诉,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但如果在这期间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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