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送达有时间规定吗,送达方式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书的送达是有时间规定的,同时也有多种送达方式。下面将分别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送达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判决结果,从而决定是否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比如上诉等。当庭宣判意味着案件审理完毕后马上就宣布了判决结果,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在十天内将书面的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而定期宣判是提前确定好了宣判日期,在宣判之后就应立即把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其次,关于送达方式。常见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这是最常见的方式,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判决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判决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判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直接送达判决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比如受送达人在外地,当地法院就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法院帮忙送达判决书。 邮寄送达。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通过邮局用挂号信的方式将判决书寄给受送达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对于一些特殊身份的受送达人,如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通过其所在单位转交。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了解这些送达时间规定和送达方式,能让当事人更好地掌握案件进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