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是否有顺序?

我公司有个分公司,最近分公司签的合同出了问题,要承担民事责任。我不太清楚这责任承担有没有顺序,是分公司先承担,还是总公司直接一起承担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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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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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是有一定规则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分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法人资格。通俗来讲,分公司就像是总公司的一个“分身”,虽然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但本质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里的法人通常指的就是总公司。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分公司产生民事责任时,一般是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来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会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用这些财产先进行赔付比较合理。比如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因为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那么就可以先用分公司账户里的资金来支付。 如果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剩下的部分就由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有最终的清偿义务。这是因为总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主体,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所以当分公司财产不足时,总公司要兜底。 综上所述,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是有顺序的,先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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