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交纳案件受理费有哪些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关于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 首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等,是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对于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有所不同。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例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以此类推。而非财产案件则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在交纳方式上,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如果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