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对专家辅助人有哪些规定?


专家辅助人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民诉法对专家辅助人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专业意见的人。简单来说,就是当案件涉及到一些普通人不太懂的专业知识时,专家辅助人可以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来帮助法官和当事人理解这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对专家辅助人作出详细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现为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这就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权利,并且明确了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 此外,专家辅助人的出庭程序也有相应规定。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专家辅助人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以及拟申请的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情况等。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就会准许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后,其主要职责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比如对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等提出质疑和意见;或者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帮助法庭和当事人理解相关专业知识。同时,专家辅助人要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自己的专业意见。 从权利义务方面来看,专家辅助人有权查阅与所涉专业问题相关的资料,对鉴定人等进行询问等。但他们也有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不能作虚假陈述。如果专家辅助人违反法庭纪律或者作虚假陈述,法院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问题的案件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帮助法庭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