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何时提出的?
我在处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听说了专家辅助人制度,感觉这个制度能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应对专业问题。但我不太清楚它是什么时候提出的,想了解下这个制度的起源时间,以便我能更好地理解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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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处理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而设立的。在案件中,如果遇到一些需要专业知识才能解释清楚的问题,当事人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来对这些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这个制度正式在我国法律中确立是在2012年。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一条文的出现,标志着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法律层面正式确立。 在2012年之前,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已经存在类似借助专业人士来辅助诉讼的情况,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2012年民诉法的修订,让专家辅助人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地位。之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操作和适用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让该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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