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中地域管辖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在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原则是确定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的重要规则。这就好比不同的小区有不同的管理部门,不同的案件也有对应的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也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简单来说,原告要起诉被告,通常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打官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还钱,李四住在A市,那么张三一般就要到A市的法院去起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适用“被告就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例如,甲要和在国外定居的配偶乙离婚,甲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除了上述一般和特殊的地域管辖原则,还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因为房屋买卖产生纠纷,就只能到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此外,还有协议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甲和乙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就按照这个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总之,地域管辖原则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明确了不同案件应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审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诉讼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