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环境侵权责任如何处理?


当企业注销后涉及环境侵权责任的处理,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理解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损害既包括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明确了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为侵权人。 在企业注销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企业作为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然而,如果企业在注销前存在环境侵权行为且尚未承担相应责任,并不意味着责任就此消失。 若企业在注销时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存在过错,比如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没有对环境侵权之债进行妥善处理,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时,清算义务人要对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那么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是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当发生符合保险条款的环境侵权事故时,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如果发现企业注销后存在环境侵权行为,相关权利人可以向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反映,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企业注销前的环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同时,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要求有责任的主体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