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在民事公益诉讼里,到底哪些主体有资格提起诉讼呢?我最近遇到了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感觉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但不太清楚谁能去发起这样的诉讼,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展开


民事公益诉讼,通俗来讲,就是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特定的主体可以代表公众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这意味着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在合适的时机介入,推动公益诉讼的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而“有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对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社会组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等。符合这些条件的社会组织,就有资格在环境公益诉讼等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总的来说,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如检察院)和符合条件的有关组织。这些主体的存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让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