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侵害姓名权的民事救济方式有哪些?

我发现有人未经我同意,使用我的姓名进行商业活动,给我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损失。我想知道在这种侵害姓名权的情况下,有哪些民事救济方式可以维护我的权益,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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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权救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侵害姓名权是指侵犯了自然人对自己姓名所享有的权利。姓名权包含命名权、使用权和变更权等内容,每个人都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多种民事救济方式可供选择。首先是停止侵害。这意味着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例如,若有人盗用你的姓名在网上发布广告,在你发现后,对方应马上停止使用你的姓名发布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停止侵害是最直接的救济方式,目的是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其次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行为往往会给受害人的名誉带来一定的损害,侵权人需要采取措施消除这种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比如,通过公开声明等方式,向公众说明事实真相,澄清受害人的名誉。《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赔礼道歉也是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当面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表示歉意,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这种方式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尊重和对其权利的维护。 最后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是指因侵害姓名权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因他人假冒自己的姓名签订合同导致的经济损失等,侵权人应予以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当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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