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权有哪些民事救济方式?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多种民事救济方式。 首先是停止侵害。如果有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行为。这是一种最直接的救济方式,目的是防止侵害行为继续扩大。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姓名进行广告宣传,被侵权人发现后,可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姓名进行宣传。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停止侵害是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 其次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姓名权受到侵害,可能会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侵权人应当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比如通过发布声明等方式,澄清事实,以消除公众对受害人的误解。《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这确保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措施与侵权行为的影响相匹配。 再者是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当面或者以书面等方式进行赔礼道歉,表达其对侵权行为的认识和歉意。赔礼道歉不仅是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一种抚慰,也体现了对法律和他人权利的尊重。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赔礼道歉也是侵害人格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 最后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财产损失,比如因姓名权被侵害导致受害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当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此条是关于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在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领域也可参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总之,在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通过上述民事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