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以什么为主体?

我公司有一些独特的商业信息被认为是商业秘密,最近疑似被其他公司侵犯了。我想了解一下,如果走民事救济途径的话,是以什么为主体来进行呢?是公司本身,还是相关负责人,又或者有其他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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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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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主体通常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拥有的一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比如独特的配方、客户名单等。 当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其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是有权利采取民事救济措施的。这里的权利人,一般指的是拥有该商业秘密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比如一家公司研发出了一种独特的生产工艺并采取了保密措施,那么这家公司就是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当其他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该工艺时,这家公司就可以作为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所以,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主体主要就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他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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