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会及于债务人?


在探讨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债权,则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时,该主张的效力是及于债务人的。因为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让债务人还钱,也可以选择让保证人承担责任,两者在债务履行上具有连带性。 而对于一般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仅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此时的效力通常不及于债务人。因为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定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从保证期间来看,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保证期间的相关内容。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后续即使再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该主张也不会产生对债务人的效力。 此外,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例如,要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主张行为的方式进行。否则,可能因无法证明向保证人主张过债权,而影响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的判断。 总之,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要根据保证的类型(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形式和程序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只有准确把握这些法律规定和要求,债权人才能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