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分类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这类人能够自主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他们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是有效的,并且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例如,一个20岁的年轻人,他可以独立签订合同、买卖房产等。 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一部分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民事活动,其他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介入。比如,一个10岁的孩子可以接受别人赠送的礼物,但如果要购买价值较高的物品,就需要经过父母的同意。 第三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的一切民事活动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例如,一个5岁的孩子不能自己去签订合同,所有的民事行为都要由父母来代理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