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哪些?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同时废止,但在其施行期间有相关规定)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通过做生意、开展经营活动来赚钱的组织,比如各种公司。像我们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属于企业法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例如各级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等。这些机关为了履行职能,需要进行一些民事活动,像购买办公用品等,这时候就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参与。《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比如学校、医院等。这些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依据相关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比如各种协会、学会等。它们通常是基于会员的共同兴趣、目标而成立的。《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