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来看,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比如,您找一个装修公司装修房子,装修公司按照您的要求完成装修工作,您支付报酬,这就是典型的承揽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您雇了一个钟点工来打扫家里卫生,钟点工提供打扫卫生的劳务,您支付工钱,这就是劳务关系。 其次,在主体地位方面,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决定工作的方式和时间,只要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即可。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通常要接受接受劳务一方的管理和指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 再者,从工作成果的要求来看,承揽关系更注重工作成果的交付。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劳务关系更强调劳务的提供过程,只要提供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就应支付报酬,一般不强调特定的工作成果。 最后,关于风险承担,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七百七十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即“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劳务关系虽然没有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章,但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的一般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