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处理一些工作上的事情,涉及到和合作方的关系界定。不太清楚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到底怎么区分,担心自己在合作中权益受影响,想具体了解一下这两者在各方面都有哪些明显区别,以便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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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有诸多区别。 首先,从定义来讲,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形成的法律关系。 其次,在主体关系方面,劳务关系中雇员要接受雇主管理、支配,工作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而承揽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完成工作有独立性,不存在支配服从关系。 再者,关于服务内容,劳务关系里雇员主要提供简单劳动力,一般持续不断提供以满足雇主需求;承揽关系中承揽方要用独特技术提供劳动成果,通常一次性完成。 然后,从报酬支付方式看,劳务关系报酬支付多样,可一次性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批次支付;承揽关系报酬一般一次性结清。 最后,责任承担上,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用工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工方承担后可追偿);若提供劳务方自己受损,双方按过错担责。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完成工作造成第三人或自己损害,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概念: 劳务关系:劳动者和用工者基于约定,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形成的关系。 承揽关系: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形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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