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各个司法机关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它能确保刑事案件得到有序、高效的处理。刑事诉讼管辖主要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也叫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它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比如常见的盗窃、抢劫等案件,就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而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都属于此类。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它又可细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从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区管辖,是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门管辖则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比如军事法院管辖的是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案件等。 总之,了解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助于当事人清楚知道自己的案件该由哪个机关来处理,保障案件能够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