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有哪些若干规定?


财产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其财产权益的刑罚方法,主要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财产刑的执行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明确了执行主体。根据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这就确定了财产刑执行的管辖法院,让执行工作有了明确的责任主体。比如张三在A地法院被判处财产刑,那么就由A地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来执行这个财产刑。 其次,关于执行期限。规定要求,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告委托法院;在三十日内无法执行完毕的,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这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避免财产刑执行久拖不决。 再者,涉及执行的顺序问题。当被执行人既有民事赔偿义务,又有财产刑时,规定指出,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这样的规定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执行的合理顺序。 另外,对于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最后,关于执行的监督。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财产刑执行也受到相应的监督和规范,确保执行工作依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