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同居六年彩礼是否应返还?

我和对象同居六年了,当初结婚给了彩礼,现在感情出问题要分开,我想知道这同居了六年,之前给的彩礼还需不需要返还啊?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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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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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同居六年彩礼是否应返还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彩礼的定义。彩礼,简单来说,就是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聘金、聘礼等财物。它是一种具有特定意义的习俗行为,在很多地区都普遍存在。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有明确规定。该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同居六年这种情况,要判断彩礼是否返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共同生活了六年,但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不过,由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六年,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在同居期间是否有共同的开销,彩礼是否已经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双方对于分手是否存在过错等。如果彩礼大部分已经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那么返还的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其次,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因为某些原因又要分开。若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了六年,一般情况下,不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一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以离婚为条件,那么给付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如果双方虽然同居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彩礼数额较大,而接受彩礼的一方在同居期间存在挥霍彩礼的行为,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适当返还部分彩礼。而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彩礼也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处理方式可能又会有所不同。 总之,同居六年彩礼是否返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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