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搜集证据还是收集证据?


在探讨“搜集证据”和“收集证据”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二者在语义上的区别。“收集”强调的是把分散的东西收拢聚集在一起,是一种相对简单、直接的行为,重点在于将已有的、较为明确的证据集中起来。而“搜集”不仅有聚集的意思,更突出了寻找、搜寻的过程,意味着可能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去发现、获取原本不太容易找到的证据。 在法律实践中,“收集证据”和“搜集证据”都有其适用的场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使用了“收集”一词,主要是从一种常规的、将证据汇聚的角度来说的。比如在一些简单的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将手中已有的合同文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集中提交给法院,这种行为更倾向于“收集证据”。 然而,当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案件,证据较为隐蔽或者难以获取时,就更需要“搜集证据”的过程。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要证明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侵权产品的生产源头、销售渠道等信息,这就不仅仅是把已有的证据集中起来,而是要去主动地寻找、挖掘那些潜在的证据,此时用“搜集证据”来描述更为恰当。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虽然法律条文里“收集证据”出现的频率相对较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搜集证据”的表述不准确或者不合法。实际上,“搜集证据”也是在法律实践中被广泛认可和使用的一个说法。无论是“收集”还是“搜集”,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获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查明案件真相。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参与法律事务时,不必过于纠结使用“收集证据”还是“搜集证据”这两个表述。更重要的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去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是自己能够直接获取的证据,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如果遇到难以获取的证据,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 总之,“收集证据”和“搜集证据”在法律语境中都有其合理性和适用性,它们的侧重点不同,但最终都是为了服务于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