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构成要件的法条有哪些?


民间借贷,通俗来讲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关于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有不少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规定。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该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就明确了民间借贷关系中存在一个借款合同的法律形式,它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指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说明在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时,需要有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比如借条、转账记录等。 再者,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民间借贷中,如果有电子借条等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载体,也能构成有效的借款合同。 另外,对于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也有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这表明,只有当借款实际交付时,民间借贷合同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