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常见的虚假形式有哪些?


其他应收款是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在实际财务操作中,存在一些常见的虚假形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虚构业务挂账是常见的虚假形式之一。企业可能虚构一些并不存在的业务往来,将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比如,企业为了虚增资产,虚构一笔与关联方的借款业务,将资金以其他应收款的形式挂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虚构业务挂账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利用其他应收款隐匿收入也是一种虚假形式。企业可能将正常的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收款,从而达到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例如,企业销售商品后,不确认收入,而是将收到的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用其他应收款转移资金也较为常见。企业可能将资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的方式转移到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以达到非法目的。比如,企业的管理层为了谋取私利,将企业资金以借款的名义计入其他应收款,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公司。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长期挂账虚假债权也是一种虚假形式。有些企业的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实际上债权已经无法收回,但企业不进行坏账处理,仍然挂在账上,虚增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不按规定对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就是违反了会计准则。 综上所述,其他应收款的虚假形式多样,企业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操作,避免出现虚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