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哪些常见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问题需要我们特别关注。 首先是合同的签订时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单位应该在你开始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和你签订书面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是合同条款问题。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一些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比如排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免除劳动者权利等,这些条款可能是无效的。 再者是试用期问题。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试用期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也很关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比如,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些情形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总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