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书”常见的误区有哪些?


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人们常常会陷入一些误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并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解析。 误区一:离婚协议书签字即生效。很多人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就马上生效。但实际上,离婚协议书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会生效。如果只是签了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 误区二:财产分割约定可以随意变更。有些当事人觉得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可以随时更改。然而,一旦离婚协议生效,财产分割条款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除非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否则财产分割约定不能随意变更。 误区三:抚养费约定后不能再调整。部分人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抚养费的数额后,就不能再改变了。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孩子生活、教育等费用的增加或支付方经济状况的变化,抚养费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进行调整的。 误区四:债务分担约定可对抗债权人。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担进行了约定,很多人以为这样就可以对抗债权人了。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误区五:净身出户协议一定有效。有些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会约定一方净身出户。但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协议是在一方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况下签订的,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而且,法律也会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如果净身出户导致一方生活陷入困境,法院可能会对协议进行适当调整。 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对这些常见误区有清晰的认识,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合法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