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中的小常识有哪些?

我刚找到一份新工作,要签劳动合同了。但我对这方面不太懂,担心签合同的时候会遇到问题。想了解下劳动合同里都有哪些小常识,比如合同里应该有什么内容、签合同要注意啥,这些我都很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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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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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了解其中的小常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劳动合同中的常见小常识。 首先是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意味着,从您开始为用人单位工作的那一刻起,就应该有一份书面的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明确了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劳动报酬条款规定了您的工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这直接关系到您的经济利益。 再者是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工资也有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也有相应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例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要注意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合同中有这些条款,劳动者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总之,了解劳动合同中的这些小常识,能帮助您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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