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纠纷有哪些类型?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纠纷是指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或者与其他相关主体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争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这主要围绕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果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转让方故意隐瞒公司的重大债务,诱使受让方签订合同,受让方在发现后就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第二种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当合同签订后,双方可能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像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者转让方没有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若转让方未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方可以要求其履行该义务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种是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纠纷。瑕疵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股权转让,就容易引发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若转让方存在瑕疵出资情况,受让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可能要与转让方一起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第四种是股权优先购买权纠纷。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当转让方未通知其他股东就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时,就会产生纠纷。《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转让方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第五种是股权善意取得纠纷。这是指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受让了无权处分人转让的股权。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一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在股权善意取得纠纷中,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原股东可能无法追回股权,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总之,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纠纷类型多样,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各方都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完善的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