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而作出的规定。 首先,该解释明确了其适用范围。根据第一条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就像是给法律的适用划了一个时间界限,在这个界限之前的行为,按照以前的规定来处理。比如在2006年1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在公司法实施后还没审结,就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其次,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也有规定。解释第二条指出,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为一些以前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提供了参考依据。例如在以前的规定中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在相关纠纷中就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再者,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这清晰地界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计算方式,保障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最后,该解释还对新旧法的衔接做了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这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确定性,避免了因法律的变更而对已经终审的案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总之,《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对于正确适用公司法,解决公司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