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擅自找人顶班出事故,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前几天有事就让同事帮我顶了一天班,结果他在工作时出了事故。我很担心公司会不会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想了解下在这种擅自找人顶班出事故的情况下,公司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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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擅自找人顶班出事故的情况下,判断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保险责任的基本概念。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这些规定来看,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如果顶班人员在顶班过程中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即便顶班行为是擅自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虽然顶班行为可能违反了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但不能因此否定顶班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客观事实和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对于公司而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在顶班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公司将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公司可能会以顶班行为未经允许为由进行抗辩。但这种抗辩并不一定能免除公司的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顶班人员在顶班期间实际上是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要顶班人员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公司就不能以顶班的擅自性来逃避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顶班人员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擅自找人顶班出事故,公司通常不能简单地以顶班行为擅自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依据工伤认定的结果以及公司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等情况来确定。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维护顶班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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