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
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是一个在公司出现经营困境、资不抵债等情况下非常关键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二者是如何衔接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司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基本概念。公司清算程序是指公司在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而破产程序则是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将公司的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程序。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此时公司清算程序就开始向破产程序进行衔接。
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管理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处理。
在债权申报方面,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 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对于公司的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公司、债权人、股东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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