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益不好,公司需要进行赔偿吗?


在公司效益不好的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员工,这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公司因为效益不好进行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果公司符合这些法定情形进行裁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如果公司未经与员工协商一致,擅自降低员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公司单方面降薪是违法的。如果员工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上述经济补偿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如果公司因为效益不好而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法定的解除事由,那么这种解除属于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总之,公司效益不好不能成为随意侵害员工权益的理由。员工要及时关注公司动态,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