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该如何承担?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进行了分立。我很担心公司分立后原来的债权债务该怎么处理,会不会影响到我们这些员工的利益,也不清楚新成立的公司和原公司对于这些债权债务是如何划分承担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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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在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的承担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也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俗来讲,一般情况下,分立后的各个公司对于分立前公司的债务要一起负责偿还,债权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个公司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而对于债权,分立后的公司共同享有原来公司的债权,都有权向债务人追讨债务。不过,如果在分立前,债权人和公司有特别的书面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例如,约定了由某一个分立后的公司单独承担债务或者享有债权,那就依约定执行。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给予了公司一定的自主协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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