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在一场法律纠纷里,法院要给对方送达法律文书,但对方拒绝接收。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用留置送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担心不符合条件会影响后续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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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由此可知,留置送达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其一,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有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明确的拒绝,如果只是受送达人不在,不能直接适用留置送达。其二,送达人需要完成法定的送达程序。可以选择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做好记录;也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留置送达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的送达才被视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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