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都享有哪些权利?
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财产性权利。最常见的就是分红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股东投入资金后,有权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获得公司盈利的分红。而且在公司要增加资本时,原股东有优先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
还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其次是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这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可以在会议上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比如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另外,股东还享有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通过行使知情权,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保障自己的权益。
此外,股东还有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自己的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总之,公司股东享有多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股东维护自身利益、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保障。股东应当了解并合理行使这些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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