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
我公司每个月都要缴纳残保金,在做财务账目的时候,我不太确定残保金要不要计入税金及附加。我担心计入方式不对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也怕不符合相关规定。想问问懂法律和财务的朋友,从法律和财务规定上来说,残保金到底能不能计入税金及附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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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残保金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残保金和税金及附加。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税金及附加则是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内容,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而残保金并不在这个列举范围内。通常情况下,残保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账务处理时,企业一般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综上所述,残保金不计入税金及附加,而应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准确处理残保金的账务,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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