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事务时,遇到了残保金的问题。不太清楚残保金在法律性质上是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想了解这方面的规定,因为这关系到公司财务处理和相关费用的归类等问题,所以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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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它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如果用人单位未达到这个比例,就需要缴纳残保金。 这一收费具有强制性、特定性和公共服务性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特征。强制性体现在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会面临责令限期缴纳、滞纳金等处罚措施。特定性是指针对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征收。公共服务性则是因为收取的残保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等公共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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