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权利义务有哪些类型?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必须承担的责任。以下分别介绍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股东权利方面: 第一,财产权。这主要包括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分红权是指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公司在盈利后,会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剩余财产分配权是指在公司清算时,股东有权对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第二,参与决策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在股东会上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来参与公司的决策。例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都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股东的这一权利。 股东义务方面: 第一,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对此有详细规定。 第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在《公司法》第二十条中有明确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