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持假学历的员工解约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在探讨单位与持假学历员工解约是否要支付赔偿金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员工使用假学历入职,这通常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为员工提供虚假学历信息,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 接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第三十九条也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就意味着,当员工用假学历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中,并不包括因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合同的情况。所以,在员工使用假学历入职,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通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判断是否属于欺诈以及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单位招聘该岗位是否明确要求特定的学历条件,该学历对工作的重要性如何等。如果单位在招聘时并没有特别强调学历,或者该岗位的工作内容实际上并不依赖于特定学历,那么可能在认定欺诈和劳动合同无效时会存在争议。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单位与持假学历的员工解约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具体情况还需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来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