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理论在中外是如何进行比较的?


行政主体理论在中外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下面我们将从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详细比较。首先,在概念定义上,国内的行政主体理论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一概念强调了行政主体的权力来源是国家赋予,且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它们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如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税务局征收税款等,并且要对这些行为负责。而国外的行政主体概念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侧重点。在法国,行政主体是指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其范围较为宽泛,包括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等。法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更注重从公共服务的角度来界定,只要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目的而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国内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责任,这与国内行政主体理论相呼应,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主体的行为。在法国,相关的行政法律体系则保障了其独特的行政主体理论的实施。从主体范围来看,国内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最常见的行政主体,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例如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后,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国外行政主体的范围因国家而异。在德国,行政主体除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外,还有公法社团、公法财团等。公法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组成的团体,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行政权力;公法财团则是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财产集合体,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在权力来源方面,国内行政主体的权力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通过具体的条文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权力,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和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国外行政主体的权力来源则更为多样化。在一些国家,除了法律规定外,行政主体还可以基于契约、习惯等获得权力。比如在英国,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可能基于与中央政府签订的协议而获得。责任承担方式上,国内行政主体对于其行政行为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当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时,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果因行政行为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国外的责任承担方式也有其特点。在日本,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除了赔偿损失外,还有恢复原状、公开道歉等。而且,日本在行政赔偿方面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了公民在受到行政主体侵害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综上所述,行政主体理论在中外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与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完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