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美国外资并购下国家安全制度的实质审查对象和标准有何比较?


外资并购下的国家安全制度是保障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比较我国与美国在这方面实质审查对象和标准的不同。 首先,关于实质审查对象。在美国,外资并购的实质审查对象范围相对广泛。根据美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其审查对象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敏感个人数据等领域的交易,还扩大到对美国企业非控制性投资但涉及特定敏感信息或技术的情况。例如,外资对美国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即使不取得控股权,但如果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或敏感数据,也可能被纳入审查范围。 而在我国,依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审查对象主要聚焦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具体包括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形。这里的实际控制权是判断是否进行审查的重要因素。 其次,来看审查标准。美国在审查标准上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政治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外资来源国与美国的政治关系等。这使得美国的审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具有较大的弹性。 我国的审查标准则更注重基于客观事实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审查主要围绕外商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判断是否会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审查过程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有明确的审查程序和要求。我国的审查标准更强调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平衡,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同时,也为合法合规的外资并购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我国和美国在外资并购下国家安全制度的实质审查对象和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背景。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需要充分了解两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