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设立时的原始取得股东资格?
最近在和朋友合伙开公司,我们几个创始人准备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在讨论股东资格时,有人提到有些情况下不能算是原始取得股东资格。我想了解,在设立公司时,具体哪些情况不属于原始取得股东资格?比如通过继承或者受让股份的情况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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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时,股东资格的取得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股东资格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通过认缴出资而直接取得股东身份的情况。而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设立时的原始取得股东资格: 首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股东资格不属于原始取得。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取得方式属于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其次,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股东资格也不属于原始取得。当原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时,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是继受取得。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再次,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股东资格也不属于原始取得。当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股东通过认购新增资本而取得股东资格,这种方式属于新增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最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股东资格也不属于原始取得。当股东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其股权时,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是强制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原始取得股东资格时,需要看股东取得资格的具体方式和时间点。只有通过认缴出资并在公司设立时直接取得股东身份的情况,才属于原始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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