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对照表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纠纷时,发现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好像都有相关规定,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条文上的差异。想知道有没有详细的对照表,能让我清楚看到两者在各方面规定的不同之处,这样我在解决纠纷引用法律条文时能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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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施行于1987年1月1日;而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从基本原则方面来看,两者都强调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不过,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更加强调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在民事主体方面,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种分类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例如,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关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这一调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权利人更多的时间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并没有被废止,但在两者规定不一致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保障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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